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公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公告
一段时期以来,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着“黑车”等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乘客的出行安全,影响了行业和社会稳定,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未经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凡参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和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并依法惩处。
三、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二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客运线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周边、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非法经营市场。严厉查处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利用节假日高峰期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对“黑车”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主和驾驶员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查处的“黑车”依法拍卖。
五、专项治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其它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
特此公告。
